探析新疆工商注册代理公司中的担责问题。旧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否则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责任或无限责任。然而在《新公司法》中并没有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取消,不需资金就可注册公司,那么当涉及到对债务承担责任问题时,如果按照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就会产生债务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
一般而言,一个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才会使公司的各项资源都得到充分的利用,过多的负债会给公刮带来一定的问题,不仅是财务费用增大降低企业利润,更为重要的是对债权人来说,一个公司的高负债率会使得他们对公司的信任程度降低,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当然,当发生公司法规定的几种情况时,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在取消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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