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项基本都涉及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损害结果与某些建设行为的因果关系,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鉴定机构给出其中的比例。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必要的检测、检验、分析等手段,查明建筑物质量缺陷或受损以及相关建设行为的事实,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
西安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范围,调整的是建设行为人的民事义务。此类纠纷分为两大类:
一是建筑自身的产品质量缺陷,其技术原因归为勘察、设计、施工错误和使用不当等几类,责任主体是参与建设者和使用者,不涉及其他人。
二是建筑物遭遇到外部因素侵害,其技术原因可能超越建筑工程设计条件,责任主体可能涉及参与建设者和使用者以外的其他行为人,这里所称的外部因素主要指相邻建筑的冲击、切割、爆破、振动、开挖、抽水等施工行为。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鉴定,就是探求建设行为与损害结果(包括建筑产品质量缺陷)的因果关系,通过技术手段查明存在争议的质量现状,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约定或通常的工程惯例,判断现状是否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若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通常称为“事故”),剖析引起质量事故的技术因果关系链,再进一步确定造成质量事故的行为人。
建设行为(因素)与建筑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一)若不存在这种因素,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因素可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因素,损害也会发生,则该因素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二)若这种因素的产生往往必然引起这种损害的发生,那么该因素就是直接原因。 (三)若这种因素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造成这种损害的发生,但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才导致这起损害的发生,那么该因素就是间接原因(相当于诱因)。 (四)对于多因一果的情形,在直接原因下一层次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再划分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的诸因素中起次要作用,原因力较小,是非主导和非决定作用的原因。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一般不可能对主次因素之间确定一个准确的比例。司法鉴定结论一般只能给出主要和次要原因、直接和间接原因,具体的分摊比例建议留给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官根据案情去判定。